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冰关知处字〔2020〕003号;
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三、案件名称:邮寄出境箱包侵犯知识产权案
四、处罚类别:没收;
五、被处罚人:于春刚;
六、违法事实和理由:被处罚人于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8日经冰城海关邮局办事处邮寄出境的箱包,共计8个,价值人民币380.26元。海关经查验,发现标有博柏利图形标识、GG图形标识、香奈儿图形标识的货物,博柏利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博柏利图形标识、GG图形标识、香奈儿图形标识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被处罚人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8日经冰城海关邮局办事处邮寄出境的博柏利图形标识、GG图形标识、香奈儿图形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博柏利图形标识、GG图形标识、香奈儿图形标识相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七、作出处罚决定海关名称:冰城海关
八、处罚结果:没收侵权货物;
九、救济渠道:已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函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冰城海关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