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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出境箱包侵犯知识产权案

2020-02-12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哈尔滨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冰城海关关于侵犯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处罚决定(冰关知处字〔2020〕003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冰关知处字〔2020〕003号;

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三、案件名称:邮寄出境箱包侵犯知识产权案

四、处罚类别:没收;

五、被处罚人:于春刚;

六、违法事实和理由:被处罚人于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8日经冰城海关邮局办事处邮寄出境的箱包,共计8个,价值人民币380.26元。海关经查验,发现标有博柏利图形标识、GG图形标识、香奈儿图形标识的货物,博柏利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博柏利图形标识、GG图形标识、香奈儿图形标识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被处罚人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8日经冰城海关邮局办事处邮寄出境的博柏利图形标识、GG图形标识、香奈儿图形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博柏利图形标识、GG图形标识、香奈儿图形标识相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七、作出处罚决定海关名称:冰城海关

八、处罚结果:没收侵权货物;

九、救济渠道:已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函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冰城海关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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