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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财政和海关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进口税收政策

福建财政和海关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进口税收政策

2013-10-17

来源: 福建政府

作者:

福建省财政厅、福州海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中的相关政策,现就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货物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以下简称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服务外包等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本通知第二条。

2.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区内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本通知第三条。

3.货物从平潭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

4. 平潭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

5.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

二、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

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

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3.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的货物,即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如电梯、空调、水泥、钢材、大理石、灯具等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4.生活消费类货物,具体如下: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备注

1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至第四章全部税号

2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七章全部税号

3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第八章全部税号

4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谷物

第九章全部税号; 第十章全部税号

5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一章全部税号

6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

1201-1208;1211-1213

7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致的食用油脂

1501-1517

8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十六章至第二十二章全部税号;第二十四章全部税号;25010011

9

成品油

2710

10

药品

第三十章全部税号

11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品

3301;3303-3307

12

肥皂、洗涤剂等

第三十四章全部税号

13

烟火制品;火柴

36041000;3605

14

塑料浴缸、淋浴盘等;塑料制的餐具、厨房用具等

3922;3924-3926

15

硫化橡胶制的卫生及医疗用品

4014

16

衣箱、提箱、小手袋等;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

4202-4203

17

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4303-4304

18

木制的画框、相框、镜框等;木制餐具及厨房用具;衣架

4414;4419;44211000

19

软木制品

4503-4504

20

稻草、秸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等

第四十六章全部税号

21

卫生纸、面巾纸等

4803;4817-4820

22

书籍、报纸等

32159010;第四十九章全部税号

23

羊毛、棉花、毛条

5101;51031010;52010000;52030000;51051000、51052100、51052900

24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等

第五十七章全部税号;

第五十八章全部税号

25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非针织物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章至六十二章全部税号

26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6301-6304;6306-6309

27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四章全部税号;6504-6507;第六十六章至六十七章全部税号

28

陶瓷产品

6910-6912

29

玻璃制品

7013;70200091、70200099

30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

第七十一章中除7112之外的其他全部税号

31

钢铁制品

7323-7324

32

铜制品

7418、74199950

33

铝制品

7615

34

家用工具;厨房或餐桌用具;非电动的贱金属铃、钟等

82055100;8210;82119100;8213;8214;8215;83013000;8306

35

空调器;家用型冷藏箱;家用洗碟机;家用型洗衣机;家用型缝纫机等家用器具

84151010-84158300;84181010-84182990、84183021、84183029、84184021、84184029、84185000;84212110、84213910、84219910;84221100;84231000;84248910;8450;

84511000;84521010-84521099;84529011-84529019

36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子计算器

84433110、84433190、84433211、84433212、84433213、84433219;8470;84713000、84714140、84714940、84715040、84716050、84716060、84716071、84716072、84716090、84717090;85235110、85235120;85258013;85284100、85285110、85285190、85286100

税号84716090仅指IC卡读入器;

税号84717090仅指移动硬盘;

税号85258013仅指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

37

家用电动器具;手提式电灯;电话机;音响设备;录像机;放像机;磁带;数据存储器件等;摄像机;电视机

8509-8510;85121000;8513;85161010-85162100、85162920、85162931-85162939、85163100、85164000-85167990;85171100-85171220、85171800、85176299、85176910、85176990;85181000-85185000;8519;8521;8523;85258012-85258013、85258022-85258029、 85258032-85258039;8527;85284910、85284990、85285910、85285990、85286910、85286990、85287110-85287300

税号85176990仅指可视电话

38

车辆

8701-8703;8711-8712;8715;87161000

39

航空器

8801;88021100-88024020;8804

40

船舶

8901;8903

41

相机或摄录一体机镜头;望远镜;照相机

85258022-85258029;

90021131、90021139;90051000;90064000、90065100、90065300、90065990

42

钟表

9101-9103、9105-9106

43

乐器

9201-9208

44

座具;其他家具;弹簧床垫、寝具等;灯具;活动房屋

94012010-94018090;94032000、94034000-94038990;9404;94051000-94052000、94053000;9406

45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

第九十五章全部税号

46

画笔、毛笔及化妆用的类似笔;旅行用具;纽扣;圆珠笔;铅笔;打火机等

96033010-96033090;9605;9606;9608;9609;9613-9617;9619

47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七章全部税号

5.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中未列入上述生活消费类货物清单的其他商品。

6.其他与生产无关的货物。

三、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

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的货物。

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3.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的货物,即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如电梯、空调、水泥、钢材、大理石、灯具等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4.区内个人、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生活消费类用品(具体商品范围同第二条中的“4”和“5”)。

5.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6.其他与生产无关的货物。

四、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并在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和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

本通知自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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