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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7月施行 强化新领域消费权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7月施行 强化新领域消费权益保障

2024-04-10

来源:中国皮革协会

作者:刘春

为深入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有效应对社会关切的新领域和新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配合司法部起草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一条例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部配套行政法规,将在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方面起到承上启下、辐射带动的作用。

《条例》全面加强了消费者在多个方面的权益保护,包括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宁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针对当前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网络消费中的“霸王条款”、“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等现象,《条例》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填补法律空白,加强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制。

截至去年底,我国网购用户超过了9亿人,在线旅行预订用户超过5亿人,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7.6%,与此同时,相关诉求也快速增长,去年全国网络消费诉求占全部诉求的56%,超过一半,成为影响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因素数据来源:第一财经。针对网络消费领域的诸多问题,《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规范措施。其中,对于经营者虚构交易信息“虚假种草”“虚构测评”“好评返现”“删除差评”、篡改用户评价等行为条例明确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对于“大数据杀熟”现象,《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中对此类差异化定价行为进行了规范,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在预付式消费领域,近年来健身房、美容院等机构的失联跑路,预售后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事件频发。《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范,从设立“书面合同”、强化“按约履行”、明确“事中告知”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例如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经营者要退的不仅仅是预付款的余额,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的过错,也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行成本,《条例》同样也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此外,对于直播带货领域,条例也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要求直播者必须清晰说明“谁在带货”和“带谁的货”,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更加注重重塑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受理机制的同时,《条例》强调消费者应当依法维权,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明确了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同时,规定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对经营者敲诈勒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此次《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也为市场经营者划定了明确的行为边界。相信在《条例》的推动下,我国消费市场将更加规范、有序,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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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人: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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